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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婚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388號原 告 A06訴訟代理人 陳禹竹律師被 告 A0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