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488號111年度家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婚姻無效及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㈡第一項聲明廢棄部分,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婚姻關係存在;㈢第一項聲明廢棄部分,請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㈣第一項聲明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13萬元,及自家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第一項聲明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履行協議之訴駁回。是以第二、三項聲明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4,500元。第四、五項聲明係因財產權而起訴,第四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13萬元;第五項部分觀諸第一審履行協議部分判決主文為「反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10樓房屋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及其坐落新北市○○區○市段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81/100000移轉登記予反請求原告。」、「反請求被告應給付反請求原告新台幣1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故,上訴人請求為坐落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10樓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因系爭房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其應有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計。系爭房地前次於105年6月24日交易總面積163.33平方公尺(見本院111年婚字第488號第111頁),並以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2樓與起訴時格局相當之最近交易狀態核算本件訴訟價額,其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79,000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佐。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45萬1,535元【計算式:總面積16
3.33平方公尺×7萬9,000元×1/2=645萬1,5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反請求被告應給付反請求原告新台幣1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金額為110萬元,合計共為8,681,53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0,546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前開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39,546元【計算式:4,500+4,500+130,546=139,54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