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婚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431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裁判日期: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