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431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俐婷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