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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婚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628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復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繳裁判費3,000元,惟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繳納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珮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