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婚字第6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丙○○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 0號0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因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先位聲明請求判決確認兩造婚姻無效,備位聲明請求判決兩造離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珮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