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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鐵道局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24,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4,1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鐘怡文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