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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吉寬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玄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8,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