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5號上 訴 人 周萬子
張志烈李盛邦被 上訴人 詠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暐宸被 上訴人 廣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秀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萬2,976元(計算式:131萬3,676元+240萬2,500元+43萬6,800元=415萬2,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