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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38號上 訴 人 林峰輝被上訴人 華夏學校財團法人華夏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錫圭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38號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3,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