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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抗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23號抗 告 人 周春雄相 對 人 黃振成上列抗告人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1日所為111年度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普通抵押權業經登記,所擔保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消費借貸債權已屆清償期,並經抗告人催告,然原審逕以抗告人迄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為由駁回抗告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惟查,抗告人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上開文件均記載抵押權登記種類為「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為「民國107年元月5日之金錢消費借貸」,依民法第478條,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2條規定,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原裁定認事用法有誤。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是抵押債務人究為何人,應以設定登記之內容為準(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432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從而,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2點就普通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時,規範應審查之事項為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㈢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

三、經查,抗告人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固提出抵押物即新北市○○區○○段00地號、同段2996建號建物及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490建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11年5月12日111耕顥乙字第000000000號律師函、111年5月17日111亨愷律字第000000000號函暨回執等件為證(司拍卷第47至57頁、第95至143頁),是本件所設定者為普通抵押權,合先敘明。

四、又抗告人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經登記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民國107年元月5日之金錢消費借貸」,是異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堪認上開普通抵押權於設定時已有擔保之債權存在,固屬無訛,然觀諸卷附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內容記載,上開抵押權所欲擔保之金錢消費借貸債權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並未約定債務清償日期(見司拍卷第53頁),是依上開規定,抗告人即應提出此筆2000萬元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尚未清償之證明。

而查,抗告人於聲請時所提本票5紙,於形式上觀察,尚無從認定與本件抵押權擔保之2000萬元債權的關連性,自亦無從以該5紙本票推論上開2000萬元債權已屆清償期而相對人尚未清償之事實。

五、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是本件所擔保之債權既未約定清償日期,抗告人自應依上開規定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本件始得認定該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查,抗告人於111年5月17日固寄送111亨愷律字第000000000號律師函予蕭元亮律師,函中並記載「轉知黃振成於函到7日內返還積欠款項予周春雄」,並有111年5月20日送達蕭元亮律師之郵件收件回執1紙為據(見司拍卷第139至143頁),然蕭元亮律師縱曾代相對人通知抗告人請求塗銷抵押權,惟於形式上觀察並未能認蕭元亮律師有代為受領催告通知之權限,又縱函請蕭元亮律師「轉知」相對人返還借貸款項,然抗告人之催告意思表示是否確已到達相對人,實未可知,況依上開民法規定,抗告人應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其所為之催告是否合於規定,亦屬有疑。是本件難認抗告人就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相對人尚未清償乙節已提出相當之釋明。

六、綜上,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所認抗告人所設定者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且經通知後未能補正債權證明文件之理由雖有不當,然卷附之律師函尚不足釋明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2000萬元債權已屆清償期而相對人尚未清償之事實,抗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仍無法准許,結論並無二致,原處分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求予廢棄另為裁定,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