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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抗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35號抗 告 人 林石獅

林蔡月霞相 對 人 顏盧素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

7 月1 日本院111 年度司拍字第198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理由三徒以相對人已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切結書為證,遽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然前開切結書僅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附件,合而觀之仍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一部,況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未必即有相應之債權,故相對人仍未依法提出民法第881 條之1 第2 項所指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其主張顯屬無據,於法不合,原裁定猶判准拍賣抵押物,自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197 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最高法院51年10月8 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可資參照)。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4條亦有明定。揆諸其立法意旨,係指最高限額抵押權雖曾經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惟其債權額未確定,故於聲請拍賣抵押物程序易生爭執,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之權益,法院於裁定前,亦應使債務人就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增訂本條。又為免阻礙社會大眾對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之利用,法院於債務人陳述意見後,即應參照現有相關之法律意旨,依職權逕為准駁之裁定,毋庸另為明文。是以,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只須該最高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於裁定前有依法通知債務人表示意見,程序上即為已足;又法院所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式以資解決。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109 年8 月11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抗告人對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32 萬元之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茲抗告人對相對人負債360 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情,業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切結書等件影本附卷為憑,經原審審查後認為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核與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規定相符。抗告人雖爭執相對人未持有與抵押權設定相對應之債權,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然據相對人聲請狀所附相關卷證資料,仍可確定相對人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標的及數額,且核與相對人之本意相符,自難謂有何違法;至於兩造是否確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則核屬實體爭執事項,而抵押物拍賣之聲請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聲請拍賣扺押物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僅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揆諸首揭說明,縱認抗告人上開所陳為真,仍應另行起訴解決,非本件抗告程序中所得加以審究,並據為廢棄原裁定之理由。綜上,原審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01 新北市 三重區 龍濱 0000-0000 70.55 100分之99編 號 建 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 物 門 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 用 途 01 103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 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4樓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總面積: 51.66 陽台: 2.41 全 部 備考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2-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