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林慶忠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行道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2頁第23行關於「第8條」之記載,應更正為「第18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