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25號聲請人 李南山相對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正道福音神學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基督教正道福音神學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五、六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75年7月1日報經核備設立,經本院於106年12月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因相對人董事會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董事會於111年12月5日召開第9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就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作成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修改章程決議,有聲請人所提該財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第9屆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可稽。又細繹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之修改內容,乃關於董事人數及董事連任次數等之變更,係就董事會之管理進行調整,符合財團組織不完全或管理方法不具備所為之變更,且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相違背,亦與民法相關法人規定不相抵觸,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附表:
條號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5 本法人設董事九至十三人,且為單數。董事會並得自熱心奉獻教務之教徒中提名應選名額一至二倍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本法人設董事十三人,除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外,第六屆以後之董事則由董事會選舉之,董事會並得自熱心奉獻教務之教徒中提名應選名額一至二倍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6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屆滿改選,連任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的五分之四。董事長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長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