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21號聲 請 人 江慶雲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江璞亭祭祀公業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江璞亭祭祀公業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北市江璞亭祭祀公業組織暨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52年8月16日報經臺北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52年8月31日核淮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相對人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正如附件所示組織暨捐助章程第五條,故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召開第13屆第24次董事會,作成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第五條如附件之決議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人登記書、相對人第13屆第2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名冊、修正前後組織暨捐助章程、如附件之組織暨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核前開修正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附件:(本院卷第23-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