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聲 請 人 曹温泉代 理 人 蕭仁豪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12月30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本院司法事務官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愷翎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
1 )×10×43=4,730。
二、依消債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請佐以薪資單或薪資轉帳紀錄等,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1 年
1 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收入數額。
四、請說明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泰山區房屋之所有權歸屬,並陳報該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五、請說明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泰山區處所,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處?是否與聲請人一同負擔水費、電費、瓦斯費及有線電視、網路費等家庭生活開銷?分攤比例為何?
六、另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有支出「水、電及瓦斯費1,200 元」、「交通費1,000 元」、「電話費730 元」、「勞健保費支出1,547元」、「有線電視及網路費支出950元」之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父母曹○蓮、林○雪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暨該二人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聲請人表示因扶養父母親,每人每月支付扶養費3,000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另聲請人之父母是否領有老人年金、身障補助等?如是,每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請一併檢附相關轉帳紀錄到院。
九、據聲請人陳報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所載,其擔任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共有17筆,請說明該17張保單是否仍在繳交保費?如是,聲明人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為何?又解約後,分別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為何?
十、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6,000至10,000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