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聲 請 人 甄玉森代 理 人 謝碧鳳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4 月7 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1 年6月14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 +1)×10×43=2,58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039,972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3歲(68年生),且領有擔任清潔工每月25,250元之工資,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收入總額及支出總額。
四、聲請人稱擔任清潔工,每月工資25,25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係受僱於他人抑或自行承接案件?若是受僱於他人,請陳報雇主之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其時薪、每日工作時數、每月工作日數、估算每月薪資25,250元之計算方式;若聲請人為自行在外接案,則請說明其估算每月收入約25,250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並請條列近1 個月承接個案之時間、雇主姓名、收入等相關資訊。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林○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另聲請人表示扶養林○凰,每月須支出扶養費5,000 元等語,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
六、請陳報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時表示:「每個月只能還2,000 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