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55號聲 請 人 陳宥妤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敏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58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6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9年6月21日起至111年6月20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姓名。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1、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2、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影本(註: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09年6月迄今,若未包含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3、股票: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4、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向該保險公司申請查詢保單之「解約金」數額)。
5、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09年6月起迄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09年6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
2、聲請人自109年6月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4、聲請人主張111年2月至6月無工作,由兒子幫忙繳房貸,請說明聲請人所指支付房貸之兒子為何人?又聲請人每月受資助之項目、金額及資助人(與聲請人關係)各為何(如永豐銀行房貸、安泰銀行房貸、孝親費、補貼帶小孩費用等)?並應將此部分列於聲請人之收入欄內。
(三)必要支出數額:
1、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2、聲請人主張油費每月4千元,請說明聲請人之交通工具為何?每日固定之交通起迄地點為何?油費如何計算?並提出汽車或機車行車執照影本,及油費支出收據。
3、說明聲請人主張生活膳食(如水電費、瓦斯費、買菜錢等)每月3萬元之支出項目、金額各為何?又該費用為幾人使用?
4、說明聲請人主張其他費用(如稅金、雜費等)每月5,000元之支出項目、金額各為何?雜費部分之支出項目、金額?及前開費用為幾人使用?
5、請聲請人將上開支出項目,分項說明列舉,勿合併列報,並重新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說明應分擔聲請人之母親之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母親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說明聲請人扶養母親之每月扶養費金額各為何?並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受扶養之人之扶養費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3、說明受扶養人自109年6月起迄今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殘障津貼等相關補助款或津貼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受扶養人補助匯入之金融機構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相關證明文件。
4、聲請人主張母親先患有疾病,請提出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5、聲請人主張需支付兩名孫子之扶養費,請說明兩名孫子之父母無法扶養之原因、由聲請人扶養必要性原因、有無領取政府相關補助、母親所給付之扶養費等,並提出兩名孫子及其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父母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補助匯款金額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2名小孩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如孫子之母親不願提出資料,請陳報其身分證統一編號。
6、聲請人主張照顧母親及兩名孫子,有時買便當,每月12,000元,惟又於受扶養人欄位內列計3人之扶養費合計每月為25,000元,請確認扶養費金額及說明受扶養3人之支出金額分別為何?及支出金額之來源為何(如由親友資助,應列於聲請人每月收入內)?
7、請聲請人將上開扶養費項目,分項說明列舉,勿合併列報,並重新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六、陳報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1、應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2、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還款來源為何?自何時開始毀諾?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陳報之居住地(即戶籍地),現居住人數幾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於該居住地之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如何分擔?
(三)說明聲請人所有之新北市新莊區龍安路房地現由何人居住?該房之現在使用情形(如閒置或出租)?
(四)提出聲請人之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六)聲請人主張沒有土地,惟按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上載有2筆土地,與聲請人所述不符,請說明原因,並提出清單所載之第一類土地謄本、建物謄本。
(七)請確認聲請人所填寫之債務人清冊上之債務人是否為其所要主張之債務人,如否,則陳重新陳報債務人清冊。
(八)聲請人主張需支付兩間房地之貸款,請說明房貸產生之原因,並請說明為何不處分其中一間房地以減少支出?
(九)請估算貸款之兩間房地目前市價各為何?聲請人之新北市新莊區房地扣除兩間銀行房屋貸款金額後之餘額為何?又新北市樹林區房地扣除兩間銀行房屋貸款金額後之餘額為何?如其中之一賸餘金額大於聲請人所主張之無擔保債務金額,則請說明本件更生之必要性。
(十)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後(即111年6月後)至今之每月收入及支出是否同聲請前2年之主張?
(十一)聲請人主張目前無工作,除房貸由聲請人兒子幫忙支出外,聲請人個人生活費及扶養母親、2名孫子之扶養費之來源亦無說明,假設聲請人每月無餘額可支配,如聲請人倘經本院裁定准予更生,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方案為何?聲請人屆時將如何履行上開更生方案之數額?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盡速」、「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