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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消債更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97號聲 請 人 吳昇源代 理 人 李文聖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11月7 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附件:

一、繳納更生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2,5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1)×10×43=2,580。

三、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在案,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其自110 年11月出獄後,以打零工方式謀生,每月收入約25,000元等語,請詳細說明其打零工之工作內容為何?另請依時間順序陳報自112年1 月起至陳報月止,何人曾聘請聲請人從事臨時工作?又聲請人主張每月收入約25,000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

五、承上,聲請人表示每月收入25,000元,依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800元之1.2 倍計算即18,960元計算個人必要費用,及扶養父母每人每月12,500元云云,然核其月收入顯不足支應所稱之個人支出、扶養費,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有無其他工作收入?前開月支出數額是否高報?

六、請陳報聲請人父親吳○、母親吳○○琴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聲請人表示扶養吳○、吳○○琴,每人每月須支出扶養費12,500 元等語,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

七、請說明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中和區房屋之所有權歸屬?若該房屋為其家人或子女所有,請陳報該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殘障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我一個月可以清償2,000 元至3,000 元左右」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