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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消債更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84號聲 請 人 胡晏華代 理 人 許瓊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淑敏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58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6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9年9月28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姓名。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1、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2、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影本(註: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09年9月迄今,若未包含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3、股票: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4、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向該保險公司申請查詢保單之「解約金」數額)。

5、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09年9月起迄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09年9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

2、聲請人自109年9月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三)必要支出數額: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六、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三)請提出居住於本院轄區之證明(如租約)。

(四)說明居住地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五)務必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上申請日期應為本裁定送達日後)。

(六)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七)聲請人主張111年6月1日至8月底之每月收入為2萬元,並提出收入切結書,請說明工作之性質、地點、工時,如可能,請雇主出示工作及薪資證明。

(八)自111年9月迄今收入是否同前主張2萬元,112年之生活費主張為何?

(九)聲請人主張目前每月收入約為2萬元,復扣除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共計1萬8,960元及撫養費若干元後,顯無餘額,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收入不足以支付必要生活支出之部分係如何負擔?請提出相關證明。

(十)承上,聲請人倘經本院裁定准予更生,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方案為何?聲請人屆時將如何履行上開更生方案之數額?(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盡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3-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