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89號聲 請 人 吳映璇即吳慧寧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蘇哲男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63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3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0×51×13=6,63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 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具體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為何?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陳報毀諾後,是否曾向其他金融機構債權人繼續清償債務?若有,請說明係向何債權人清償?何時清償?清償金額及剩餘未清償部分為何?又為何毀諾後仍有清償能力向個別債權人清償?並請提出相關證據。
三、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固定收入來源皆仰賴聲請人之配偶提供,請說明「目前」【即民國(下同)111年12月1日迄今】每月收入為何?是否依然僅有配偶所提供之固定收入?並請列表說明之,及提供相關證據,如收入切結書、轉帳紀錄等。又若聲請人目前有其他固定收入,如工作薪資、兼職收入等,則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又依聲請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示,聲請人投保單位為新北市淡水區漁會,勞保(職保)投保薪資為31,800元,請說明是否任職於該單位?若有,請詳細說明聲請前兩年迄今之薪資收入為何?若無,則請說明為何投保單位設於此?
四、請說明聲請人聲請前兩年迄今,除已陳報領有生育獎勵金、生育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費支出,是否如調解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之金額?若有不同,亦請釋明,並提供相關證明。又倘聲請人以高於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即應詳列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並提出每筆支出所對應之相關證據。
六、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金融商品:
1.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2.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9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二)存款: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09年12月19日)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四)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即109年12月19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每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八、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 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