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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消債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聲 請 人 劉禮誠代 理 人 吳忠德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2 月7 日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愷翎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02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3 +

1 )×10×43=6,02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115,622 元,但查其名下有機車乙輛、新光人壽保單價值119,723元,且年僅49歲(62年生),近2 年亦有擔任外送員、代班人員之薪資計512,847元,每月約有21,369元之工作收入,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程序解決債務?

三、請陳報發給聲請人薪資之公司全名及地址,並佐以薪資轉帳紀錄,陳報聲請人自111 年1 月起至陳報月止,擔任外送員、代班人員或其他工作,各別之薪資所得數額。

四、請說明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三重區處所,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處?是否與聲請人一同負擔水費、電費、瓦斯費等家庭生活開銷?分攤比例為何?另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有支出「水費200 元」、「電費1,200 元」、「瓦斯費300元」、「第四台300 元」、「交通3,500 元」、「手機600元」、「醫療300 元」之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五、聲請人110 年7 月31日自臺北市勞動力服務人員職業工會退保之後,有無再投保勞工保險?如是,投保之單位及每月繳交之勞保數額為何?

六、聲請人表示因扶養父親劉○明,每月支付扶養費3,000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另劉○明是否領有老人年金、身障補助等?如是,每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請一併檢附相關函文、轉帳紀錄到院。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