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65號聲 請 人 黃良榮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5 月20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1 年
7 月27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1)×10×43=3,010。
二、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532,195 元,但查聲請人名下有房屋、土地共6筆、車輛1台,每月仍有薪資收入,核其應非無以清償債務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之程序解決債務?
三、請說明聲請人111 年間任職於何公司、擔任之職位及工作內容?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聲請人111 年1月1 日至4 月31日收入總額227,300 元,有無各月之薪資單、薪轉紀錄等文件可供證明?另請陳報其111 年5 月1 日起至陳報月止各月之薪資收入數額?
四、請陳報配偶蘇○禎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聲請人設籍居住之新北市三重區房屋所有權歸屬於何人所有?請陳報該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六、查聲請人名下高雄市大寮區房地,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10 司執字第49196 號進行拍賣變價程序,請說明進行之情形、結果為何?
七、聲請人表示因扶養母親每月支付扶養費14,419 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另陳報黃陳○蓮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陳黃○蓮是否領有老人年金、身障補助等?如是,每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