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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消債清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85號聲 請 人 劉守榮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01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7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一)應詳細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二)協商成立之資料(須提出協商之「完整資料」,含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如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三)陳報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自109年8月起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姓名。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應記載完整,暨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該等保單之解約金數額)、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09年8月份起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

2、聲請人自108年8月份起迄今之兼職收入、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其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就聲請人所主張之必要生活支出,細項為何?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六、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提出聲請人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陳報有陽信銀行股票,請說明所持有之股數、每股股價,及無敵科技股票之每股股價。

(四)聲請人陳報其聲請清算前5年內有經營台越美食館,平均每月收入為3萬元,惟因疫情影響,已無營業,然查,聲請人所檢附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1年4月19日函於說明三中稱僅先為受理歇業登記,待欠稅及違章了結後,始准註銷,是請聲請人詳細說明該店營業狀況?於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是否註銷?又聲請人稱平均每月收入為3萬,惟平均每月收入為3萬係指淨利?還是營業額?請說明該月收入情形為何?並提出台越美食館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1日(即民國111年8月23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收入狀況。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