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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消債清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07號聲 請 人 郭金利代 理 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10月7 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 +

1 )×10×43=2,580。

二、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即自109 年10月7 日至111年10月6 日)收入及支出之總額,並說明其計算之方式。

三、請提出聲請人每月領有老年年金3,879 元之轉帳紀錄;聲請人除上開老年年金外,是否另有其他工作收入或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四、據聲請人主張之每月收入,顯不足支應所稱之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18,960元及配偶扶養費6,320 元,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開銷?

五、聲請人表示因扶養配偶每月支付扶養費6,320 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另陳報賴○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暨近半年賴○鳳每月工作可賺得之數額為何?

六、請陳報聲請人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說明其子女有無提供聲請人扶養費或負擔家庭生活開銷?負擔之數額為何?

七、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