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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消債清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16號聲 請 人 方薪堯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附件:

一、聲請費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5,1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12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三、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9年10月19日起至111年10月18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姓名。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1、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2、【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3、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4、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該等保單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5、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09年10月份迄今有無於何公司行號任職、兼職及每月收入數額與證明文件。

2、聲請人自109年10月份迄今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如低收、中低收補助、租金補助、健保補助等)、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勞保年金、勞工退休金等。

(三)必要支出數額:就聲請人所主張之必要生活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七、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依聲請人聲請狀第1頁聲請事項勾選「清算程序」,惟在第3頁上方卻陳述「裁定債務人以『更生』程序來處理債務」,請聲請人確認聲請之程序為何?

(三)請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顯示為「有效」保單之「解約金」數額,請逕向該保險公司申請查詢。

(四)請聲請人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詢以所有保單之保單解約金數額,若有保單借款,亦請提出借還款明細。

(五)說明積欠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屏東一信)、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證債務為連帶保證或普通保證?若為普通保證,保證債務是否發生及何時發生?若保證債務已發生,每月還款情形為何?並提出保證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陳報前2年收入有車險退款,惟該車於財產目錄表未見列報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亦未見該筆財產,請說明該車之現況如何?並請提出該車之行車執照影本,若已報廢,亦應提出相關資料。

(七)說明戶籍地址與聲請人之關係,又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已到期,如有變更居住地,請通知本院變更後之居住地。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