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聲 請 人 黃祥哲代 理 人 王彥迪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2 月9 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愷翎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1)×10×43=4,300 。
二、請陳報聲請人之最高學歷及最近一次之任職單位、工作內容,並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之程序解決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清算前兩年聲請人母親每月給其3,000 元、姪子給其7,000-8,000 元之原因及紀錄;另請提供該2 人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三重區房屋之所有權歸屬,並陳報該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五、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醫療300-400 元」、「車資300 元」、「電話1,200 元」之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六、聲請人表示因扶養女兒黃○育,每月支付扶養費10,000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黃○育之母親每月提供之扶養費數額為何?另請陳報黃○育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陳報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