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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消債清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聲 請 人 粘柏軒代 理 人 陳柏舟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1 月4 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11 年3 月22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愷翎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 +

1 )×10×43=860。

二、請陳報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另請佐以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近半年之薪資所得,並請說明其係自何時起開始遭法院強制扣薪3分之1 。

四、請陳報110年9 月25日後聲請人在外租用房屋之「房屋租賃契約」,暨其近3 個月各個月繳交房租之轉帳紀錄或單據;另說明該租屋處,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是否一同負擔房屋租金、水電費等家庭生活開銷?分攤比例為何?

五、觀諸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並未記載其名下有汽、機車等交通工具,卻稱每月須支付停車費、油資、稅金、保養等交通費,請佐以行車執照說明其使用之車輛所有權歸屬?並陳報每月支出交通費8,000元之估算方式及相關支出單據到院。

六、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有支出「管理費1,000 元」、「水電瓦斯費1,000 元」、「電話費1,500 元」、「勞健保1,500元」、「醫療險1,500 元」之繳費單、收據、送金單等文件。

七、請查報聲請人每月電話之網路流量為何?並說明每月必須支出電話費1,500 元之必要性?有無辦理費率變更、降低電話費之可能?

八、請陳報聲請人母親陳○雅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聲請人表示因扶養母親,每月支付扶養費10,000 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陳○雅是否領有老人年金、身障補助等?如是,每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

九、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之醫療險之外,聲請人是否另有以其為「要保人」投保之商業保險保單?如是,請陳報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