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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消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字第3號反訴 原告 新北市私立銀享家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法定代理人 林育民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錦興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7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裁判日期:202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