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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6號聲 請 人 周翁秀蘭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善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黃榆婷律師於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二號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為被告善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4月19日對相對人提起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111年度訴字第1272號,下稱系爭訴訟),因相對人董事缺額1名,董事長林田於110年8月27日死亡,相對人未設常務董事,林田亦未指定代理人,相對人僅有1名董事曾燕,故聲請人起訴時列曾燕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然於訴訟進行中,曾燕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確認與相對人間董事委任關係自111年4月15日起不存在,該判決並已於111年6月13日確定,故相對人已無法定代理人可為其行使代理權。為免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使聲請人受損害,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及第52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與相對人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並請求相對人公司變更事項變更登記,將聲請人之監察人登記塗銷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訴訟卷宗核閱無訛。又相對人登記之董事長林田已於110年8月27日死亡,而唯一董事曾燕已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確認其與相對人間董事委任關係自111年4月15日起不存在等情,有林田所涉侵占案件之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26號刑事判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判決及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可為相對人行使代理權,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相對人公司於系爭訴訟中選任特別代理人,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臺北律師公會願任特別代理人名冊所載律師,已確認黃榆婷律師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憑,審酌黃榆婷律師具有專業律師資格,且與訴訟兩造並無對立性及利害衝突,是本院認選任黃榆婷律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選任黃榆婷律師為相對人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72號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訴訟程序之特別代理人,代理相對人為訴訟行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