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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8號聲 請 人 楊鈺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水道等間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9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0年度簡上字第一九一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核對筆錄有無漏載,並聲請更正筆錄之必要,爰聲請本件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9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裁判日期:2022-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