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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4號聲 請 人 許錦榮上列聲請人因與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撤銷選任管理委員決議等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23號),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即依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111年3月1日台民六111台聲624字第1110000002號函,速將溢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335元(17,335-3,000)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以網路轉帳撥入聲請人銀行帳戶等語。

二、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23號撤銷選任管理委員決議等事件,乃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等情,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18號裁定可稽,其裁判費即為17,335元無訛,聲請人誤解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111年3月1日台民六111台聲624字第1110000002號函意旨,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14,335元,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裁判案由:返還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