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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0號聲 請 人 溫世展訴訟代理人 許文華律師

廖婉真相 對 人 陳文慶

新北市○○區○○○○○○法定代理人 廖文志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心吟

李宗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所提民事訴訟陳報(一)狀所檢附,如附表所示於去除、遮蔽「限制範圍」欄所載資料後之文書,但不得抄錄、攝影,或預納費用就上開書證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提出之民事訴訟陳報(一)狀所附如附表所示新北市土城區安和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等資料,為兩造訴訟攻防之基礎資料,亦為法院裁判之基礎,基於訴訟平等原則、當事人辯論權及保障當事人閱覽卷宗權利,應准予聲請人閱覽、拷貝及複印,否則即有違反當事人閱覽卷宗、直接審理及辯論權行使之訴訟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伊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所提民事訴訟陳報(一)狀所附如附表所示性平會資料,不應提供聲請人閱覽。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第2項第1款之規定,性平會調查小組所為調查記錄及調查報告,乃為伊作成原處分前所為準備程序之文件,且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為保護學生及相關參與之人員,應禁止聲請人閱覽如附表所示文書。況聲請人如欲閱覽性平會之資料,應循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方式向伊提出請求,而非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對伊提起訴訟,再以聲請閱覽卷宗之方式向法院請求閱覽相關文件等語。

三、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時,為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法院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為不予准許或限制之裁定,惟應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得為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58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35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聲請人於本案中主張相對人之侵權行為事實為:1、安和國小109年7月10日性平會通報序號0000000號之調查報告未及時通知聲請人,在本件起訴之後始通知並給付調查報告;2、聲請人於108年7、8月間向相對人申請訪談學生鄧皓文等人,相對人均未訪談;3、安和國小108年8月20日審議性平小組3位調查委員迴避案時未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4、聲請人就性平事件有聲請閱卷,相對人迄未提供閱卷,致聲請人健康權受有損害,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精神慰撫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4頁)。

(二)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分別以:1、安和國小已於110年7月7日將109年7月10日性平會通報序號0000000號之調查報告提供給聲請人。之所以沒有在109年提供,係因聲請人認為性平案之三位委員作成的訪談及認定之事實對聲請人不利,因此對三名調查委員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申請三位委員均應迴避調查,致學校性平調查程序窒礙難行。2、系爭性平事件確實未訪談鄧皓文及曾芷嫻,因性平會的調查委員有權責決定訪談與案件相關連之人。3、安和國小108年8月20日審議性平小組3位調查委員迴避案時確實未通知聲請人到場。因為在調查過程中,已經有給聲請人充分陳述的機會,認為調查委員迴避的會議是學校的內部會議,不用通知聲請人到場。4、聲請人在性平事件程序中,並未依法定的書面程序申請閱卷。聲請人可能有在陳述意見書中有提到要閱卷,但是再請聲請人補依程序申請,並敘明相關程序及理由,聲請人並未提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4-76頁)。

(三)本院審酌附表所示性平會之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等資料,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等隱私,且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故如准許全部閱覽,可能導致個人資料遭蒐集、處理或利用而受有重大損害之虞,自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並予適度保護之必要,故就附表所示文書,將出席人員及關係人姓名及職稱予以去識別化處理,而去除、遮蔽「限制範圍」欄所示之個人資料後准許閱覽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預納費用就上開書證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四)至聲請人雖主張因武器平等原則,請求抄錄或影印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等語,然聲請人於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所主張相對人為前揭侵權行為事實,相對人已表明於本案起訴後之110年7月7日將109年7月10日性平會通報序號0000000號之調查報告提供給聲請人,且不爭執性平會未訪談學生鄧皓文等人、審議調查委員迴避案時未通知聲請人陳述意見,並因聲請人未依法定書面程序向相對人申請閱覽,故未提供聲請人閱卷(見本院卷二第74-76頁),故聲請人前開主張之客觀事實已足確認,如未准予聲請人抄錄或影印附件所示資料,尚無礙聲請人於本案之攻擊或防禦及辯論權之行使,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限制聲請人抄錄、影印如附表所示文書資料,及預納費用就上開書證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附表:限制聲請人閱覽、抄錄之卷內文書編號 文書名稱 卷證出處 限制範圍 1 安和國小性平會107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會議紀錄 本院限閱卷陳證1 出席人員及關係人之姓名及職稱 2 安和國小性平會108學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 本院限閱卷陳證2 出席人員及關係人之姓名及職稱 3 安和國小性平會108學年度第3次會議紀錄 本院限閱卷陳證3 出席人員及關係人之姓名及職稱 4 安和國小性平會108學年度第4次會議紀錄 本院限閱卷陳證4 出席人員及關係人之姓名及職稱 5 安和國小性平會108學年度第5次會議紀錄 本院限閱卷陳證5 出席人員及關係人之姓名及職稱 6 109年1月8日學務處簽呈、開會簽到表 本院限閱卷陳證6 出席人員及關係人之姓名及職稱 7 安和國小性平會108學年度下學期第7次會議紀錄 本院限閱卷陳證7 出席人員及關係人之姓名及職稱 8 安和國小性平會108學年度下學期第9次會議議程 本院限閱卷陳證8 出席人員及關係人之姓名及職稱 9 安和國小性平會109學年度上學期第9次會議紀錄 本院限閱卷陳證9 出席人員及關係人之姓名及職稱 10 安和國小性平會109學年度下學期第12次會議紀錄 本院限閱卷陳證10 出席人員及關係人之姓名及職稱 11 安和國小性平會通報序號0000000案調查報告 本院限閱卷陳證11 出席人員及關係人之姓名及職稱 12 安和國小性平會通報序號0000000案調查報告 本院限閱卷陳證12 出席人員及關係人之姓名及職稱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裁判日期: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