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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1號聲 請 人 溫詩娟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4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惟其聲請狀僅表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111年5月17日庭期開庭之內容等語(另聲請指定期日閱覽卷宗部分,本院另依法處理),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而需聲請交付本院111年5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不能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日期: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