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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昌盛相 對 人 廖基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後,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一五八○八八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八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06號和解筆錄(下稱系爭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158088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聲請人早已依系爭和解筆錄履行完畢,且相對人本件請求執行金額割裂於不同法院聲請執行,造成超額執行之情形,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必要情形,應由法院就再審或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且於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時,亦然(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7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因提起異議之訴而聲明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法院如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非不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請人本此裁定所供之擔保,係以擔保債權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獲得賠償為目的,是法院定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以聲請人未依系爭和解筆錄第一點拆除房屋,故應依系爭和解筆錄第三點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3,624元,自108年11月23日至109年5月24日為期6月,故請求對聲請人執行20萬1,744元及執行費用(下稱系爭債權)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全卷確認無訛。而聲請人主張已依系爭和解筆錄第一點拆除房屋,系爭債權自不存在,並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亦經本院調取111年度訴字第8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全卷核閱明確。而系爭執行事件囑託桃園地院扣押聲請人對於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之之存款債權,桃園地院尚未核發支付轉給命令,有系爭執行事件卷內公務電話紀錄為憑,是系爭執行事件程序尚未終結。而聲請人既已對相對人提起異議之訴,繫屬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3號,則相對人對於聲請人系爭債權是否存在,得否依系爭和解筆錄第三點請求給付等情,仍待實體訴訟確認解決,此項實體訴訟尚非顯無理由,非不得依聲請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再衡以相對人聲請執行之標的係聲請人之存款債權,倘未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程序,聲請人恐有日後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若准予停止執行,相對人就系爭債權未及時獲償所受之損失,則得藉由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為受償,堪認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程序,洵屬有據,不得僅因執行標的為金錢債權,即謂無可能使聲請人之財產權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而無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而相對人系爭執行事件中請求執行之債權額為20萬1,744元,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其標的價額為125萬7,848元,未逾150萬元,為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案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該案件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共計3年4月,及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以週年利率5%計算其利息損失,依此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所受利息損失應為3萬3,624元【計算式:20萬1,744元×(2+1+4/12)×5%=3萬3,624元】,綜酌上述情狀後,爰取其概數酌定聲請人於供擔保3萬5,000元後,得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