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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5號聲 請 人 江秀梅

王詠璇相 對 人 張碧霞

于慧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信託事務檢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另案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87號案件之聲證3證據資料所示,可知訴外人王少柏(下逕稱王少柏)之財產分為國內財產及國外財產,國外財產部份均置於國外公司GREEN PRODUCT LIMITED(下稱系爭公司)名下,而該公司之負責人及唯一股東為王少柏,國內財產即如王少柏信託契約財產清單㈠、㈡所示,此部份財產總計約新臺幣(下同)2億元。另據上開聲證3所載,張皓帆律師稱系爭公司之現金資產部份超過王少柏之國內財產,惟相對人於另案不當得利返還訴訟案件中,經承審法官詢問相對人訴訟標的之價額,相對人卻陳報系爭公司之財產僅有10萬元美金,然系爭公司於民國108年4月25日曾受讓王少柏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轉來之788,501.85美金,故系爭公司至少有現金資產888,501.85美金,顯見相對人有隱匿受託財產之事實,爰依信託法第60、61條規定,聲請選任檢查人或為必要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信託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稽之本條立法理由謂:「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擁有強大之權限,如一旦濫用,不僅受益人蒙受不利,即與信託財產為交易之第三人亦有影響。本法對於委託人、受益人及其他信託關係人除設有各種保護規定外,尚宜由國家機關予以監督,以資周全。本條第一項係就一般私益信託中之非營業信託,規定由法院監督。……又法院監督之發動及如何監督均屬重要事項,爰於第二項為明確之規定。」,該法文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應解為涵括與委託人或受益人因具法定身分關係,而對於信託事務之檢查有利益之人,或對於因該檢查致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免受不測損害之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956號裁定要旨可供參照)。

三、經查:㈠王少柏於108年5月20日死亡,聲請人為王少柏之全部繼承人

,而王少柏於108年5月10日與相對人、榮泰公司簽立系爭契約,約定王少柏將系爭公司之出資額贈與榮泰公司,榮泰公司受贈該贈與標的財產後,榮泰公司將該贈與標的全部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相對人均知悉本贈與標的物,係王少柏為提供榮泰公司資金調度而贈與,榮泰公司如有需求時,相對人應「無條件配合」將贈與標的物返還榮泰公司,並辦理登記予榮泰公司或榮泰公司所指定之第三人;榮泰公司依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榮泰公司應將該贈與標的所屬資產500萬元,於王詠璇結婚時交付王詠璇,供作嫁妝之用。如王詠璇有急難而有資金之需求時,希望榮泰公司衡量情況決定是否予以適時之資金協助等情,有系爭契約、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87號卷第15-20頁),足見王少柏將系爭公司之出資額贈與榮泰公司,再由榮泰公司將該出資額全部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故就系爭契約而言,王少柏僅為其中贈與契約之贈與人,並非其中信託契約之委託人或受益人,而榮泰公司則為該贈與契約之受贈人,且榮泰公司亦為該信託契約之委託人兼受益人,相對人則為受託人。

㈡觀諸系爭契約之前言,因王少柏長期擔任榮泰公司之負責人

,畢生心血均投入榮泰公司之經營,榮泰公司之員工均與王少柏有深厚之情誼,今因王少柏不幸罹癌,為使榮泰公司能永續經營並照顧員工及王少柏之女兒王詠璇,將系爭公司之出資辦理贈與及信託等語(見原法院卷第15頁),可見係王少柏將其名下系爭公司出資額贈與榮泰公司,榮泰公司將該出資額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均係為使榮泰公司永續經營並照顧員工與王詠璇;並依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係榮泰公司受贈本贈與標的財產後,榮泰公司應將贈與標的所屬資產500萬元,於王少柏之女兒王詠璇結婚時交付王詠璇,供作嫁妝之用,如王詠璇有急難而有資金之需求時,希望榮泰公司衡量情況決定是否予以適時之資金協助,故聲請人並非系爭契約中信託契約之委託人或受益人,而王詠璇則似為民法第269條利益第三人契約之第三人。

㈢據此,就系爭契約而言,王少柏既僅為其中贈與契約之贈與

人,並非其中信託契約之委託人或受益人,且聲請人亦非系爭契約中信託契約之委託人或受益人,聲請人僅為王少柏之繼承人,復因王少柏已將系爭公司之出資額贈與榮泰公司,故該出資額自非王少柏之遺產,聲請人亦無因繼承王少柏之遺產,而成為信託法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利害關係人之可能,故聲請人依信託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選任信託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