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2號聲 請 人 李自強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書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間就本院110年度國簡上第3號國家賠償等事件,具狀聲請交付一、二審歷次期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然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前開錄音、錄影光碟之理由,致本院無從判斷許可與否。爰依上開說明,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