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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6號聲 請 人 曾綉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孟隆間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1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0年度簡上字第四一一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同年四月十九日、同年五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以及同年八月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11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業已確定在案,聲請人於本案審理期間,因對自己鍾愛之犬隻MIU MIU所託非人,致產生嚴重挫折,導致情緒低落、焦慮及長期失眠等傷害,經醫生診斷為「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故未能於每次庭期均親自到場參與開庭,雖有訴訟代理人或配偶轉達,仍無法全面呈現當時開庭之情形。另為釐清筆錄內容之真實性及完整性,有聽取該審級全部錄音內容之必要,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11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之當事人,其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其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係為確認筆錄內容之真實及完整,核屬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訴訟事件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4日、同年4月19日、同年5月24日準備程序,以及同年8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日期:202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