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6號聲 請 人 陳韻婷代 理 人 陳彥彰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57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起訴時未能確知實際占用面積,加計本件請求給付租金,暫以核定裁判費新臺幣2萬800元,聲請人繳款後,經地政機關測量實際面積為368.6平方公尺,故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徵費用應為新臺幣1萬6543元,爰依法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新臺幣4257元等語。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74號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返還裁判費,於法並無不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