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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4號聲 請 人 陳睿南相 對 人 蔡坤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35號),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核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3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110年度重訴字第53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前經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訴訟繫屬登記,並持向地政機關辦理訴訟繫屬登記,嗣系爭訴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判決,相對人雖提起上訴,但兩造後續私下達成和解,相對人已具狀撤回上訴,系爭訴訟事件案件已終結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聲請核發訟終結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向聲請人起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即系爭訴訟事件,並聲請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經本院於110年11月11日以110年度訴聲字第23號裁定許可就附表所示不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而系爭訴訟事件則於111年5月25日判決,相對人於111年6月16日雖具狀就系爭訴訟事件聲明上訴,惟於111年8月2日又具狀撤回上訴,本院則於111年8月17日核發確定證明書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事件案卷核閱屬實,堪認系爭訴訟事件已判決確定。是本件聲請人以其為當事人之身分,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鄔琬誼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中和區 大智 69 123.94 1/5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同段1968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5層 總面積:72.42 平台:10.68 全部 新北市○○區○○路000 巷0號1樓 備考

裁判日期:202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