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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4號聲 請 人 林寶玉代 理 人 邱姝瑄律師相 對 人 林秀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65萬元或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出具等值之保證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832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7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確定之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而聲明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除第三人異議之訴已受敗訴之判決裁判確定外,法院應酌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次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及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分會認為法律扶助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聲請實施保全或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受扶助人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暫時處分或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法律扶助法第67條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832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亦就該強制執行事件所持執行名義即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14號裁定所指債權、抵押權向相對人及其債務人楊隆榮提出確認之訴。為此,聲請本院於聲請人向相對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執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14號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9832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尚未執行終結。而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其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真正所有權人,現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78號審理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及民事卷宗查明屬實。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相符,聲請人聲請在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爰命聲請人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次查,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中主張之債權額為本金3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情,此有相對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內可稽。是相對人因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所受延宕受償之可能損害,應為停止期間該債權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利息損害。本院審酌相對人上開執行名義之債權額,及其因未能即時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償之損害額,暨聲請人所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乃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司法院訂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據此預估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延宕受償之期間為4年4月,則相對人因無法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之利息損失,即應以上開相對人本得執行之債權額即300萬元與執行延宕期間4年4月,按法定利率年息利率5%計算為65萬元【計算式:3,000,000元×5%×(4 +4/12 )=650,000元】。職是,本院衡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認應以65萬元為適當。另聲請人曾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其資力後,同意准予法律扶助,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故本件擔保金得以同額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之保證書代之。是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65萬元或提出等值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出具之保證書後,方得停止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聲請為為有理由,因此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埔墘 51 2438.00 123/10000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及用途 1 5485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5樓之1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 五層:84.07 合計:84.07 陽台:10.08 全部 備考:共有部分5550建號、5551建號 2 54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號19之1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 一層:20.38合計:20.38 1/78 備考:共有部分5550建號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