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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 盧郭細代 理 人 盧紀鐃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6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失當,則不得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62號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下稱本件訴訟)承審法官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將台新銀行參加書狀送達兩造,即同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參加民國111年3月15日庭訊,致聲請人於無準備情況下遭受突襲,侵害聲請人庭訊之訴訟公平權及依民事訴訟法第60條應有之聲請駁回權及抗告權。另承審法官於當次庭訊時制止聲請人陳述意見,並要求另以書面答辯,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95條規定應有之當庭陳述權,恐致聲請人須另尋法律專業人代筆,除增加聲請人經濟上負擔外,以文字表達恐有因用詞不當而表達失真情事發生,致侵害聲請人應有訴訟公平審理之權利,並已可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語。

三、經查:㈠查台新銀行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於1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

民事訴訟參加書狀,主張本件訴訟被告盧紀鐃為其債務人,而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承審法官於同年3月3日批示「准予參加,並通知111.3.15庭期到庭」等語,有台新銀行民事訴訟參加書狀上本院收狀戳及承審法官批示在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62號卷,下稱本件訴訟卷,第219頁);嗣於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經本件訴訟被告訴訟代理人(即聲請人代理人)陳稱「依照民事訴訟法參加訴訟應以書狀送達被告」,承審法官即當庭諭知「請參加人將參加狀送達被告」等語,均有上開期日言詞辯論筆錄可佐(見本件訴訟卷236頁)。聲請人雖主張本件訴訟承審法官係侵害其權利云云,惟按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60條定有明文,從而本件承審法官縱未於庭期前即依同法第59條之規定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然聲請人僅需於知悉台新銀行經通知到庭為訴訟參加時,對該參加提出異議,即得依法聲請法院駁回訴訟參加,自無聲請人所認承審法官為不公平審判、侵害聲請駁回權及抗告權等情事。

㈡至聲請意旨另指摘承審法官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95

條規定,侵害聲請人當庭陳述權云云。查依本件訴訟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承審法官就聲請人答辯聲明、事實及理由,與聲請人另提起反訴之聲明為詢問,經聲請人表示意見後,承審法官諭知「請被告提出書狀臚列本訴及反訴之答辯」等語(見本件訴訟卷第236頁),此核屬承審法官基於訴訟順利迅速進行,所為指揮訴訟之職權行使,且法院本得視案件繁簡程度,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命當事人提出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足見法院使當事人為陳述,並非限於當庭言詞提出;況同法第193條、第195條之規範意旨,係在課予當事人就訴訟關係及所其提出之事實,有完足、真實陳述之義務,聲請人認該等規範乃賦予當事人得當庭以言詞陳述之權利,顯有誤會,是本件承審法官上開所為諭知,並無不妥。且聲請人前揭所指,核屬以承審法官指揮訴訟不當為聲請迴避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尚與得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有間。

㈢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

法官對於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有何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自難僅憑聲請人之主觀臆測,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