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41號原 告 磐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被 告 台灣智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旭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6,3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