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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44號原 告 黃植建

黃植群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黃仰山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 泠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2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