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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5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66號原 告 育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素貞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被 告 新北市樹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王坤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萬4,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日期:2022-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