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89號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被 告 戴千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4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