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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60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02號原 告 林贊峰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被 告 詠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暐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