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47號原 告 林華玲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齊偉蓁律師楊鈞任律師被 告 王弘毅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