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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7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04號原 告 洪宏輝訴訟代理人 陳正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宗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各1/5,依本院民國73年9月24日79年度民執全簡字第1133號函,債務人洪英雄之查封登記予以塗銷,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77,609元(計算式:前開568地號土地面積69.16㎡×公告現值219,000元/㎡×權利範圍1/5+前開571地號土地面積35.97㎡×公告現值215,235元/㎡×權利範圍1/5=4,577,6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裁判案由:塗銷限制登記
裁判日期: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