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08號原 告 陳月卿被 告 林實子
林加添李朝柱李朝相李璇桂李惠真林朝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萬38元【計算式:1605萬192元×應繼分1/5=321萬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