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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20號原 告 呂虹鴻被 告 呂榮博

呂尚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2-10-06